党规党纪你问我答·​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一段时间后又退还或者上交算受贿吗?

作者: 点击数: 发布时间:25-08-18 10:35:26

发布时间:2025-08-18 来 源: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

问:李主任,我在警示教育片中看到不少违纪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,受到惩戒。那么,收受请托人财物一段时间后又退还或者上交算受贿吗?

答:收受财物后存在上交单位或退还行为的,是否认定为受贿,应从行为人收受财物时是否具有受贿故意,行为人退还、上交行为的及时性、真实性和全面性等方面综合判断。对于在受贿故意支配下收受财物,因规避调查而退还、上交的,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。

问:那么对于收受的财物在退还或者上交过程中,如何认定是否“及时”呢?

答:虽然“及时”没有一个具体的时间限定,但退还或上交的行为应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进行。实践中,我们可以根据退还、上交的时间点,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表现来综合判断。比如,国家工作人员在意识到请托人向其送钱的时候当场退还,这是及时退还;如果请托人放下钱就走,工作人员不能或者不方便马上追赶(如有重要工作任务),那么其在事后尽快将钱退还,也是及时退还;如果请托人将钱放入其它价值不高的小礼品中,工作人员没有立即发现,那么判断其退还、上交行为是否及时,就应当从其发现自己被动收钱那一刻起的行为表现来判断;如果工作人员被动收钱时,没有时间将钱退还,也就是其退还钱款遇到了障碍,那么在该障碍消除后尽快将钱退还,也应视为及时退还。也就是说,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,且退还、上交行为是基于真实意愿并在合理时间内进行,那么这种退还、上交应被视为及时。还一种情况需要说明,有些人主观存在受贿故意,但在发现与其受贿相关联的人、事正在接受调查后,为掩饰自身犯罪而被动退还或者上交财物。这种情形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和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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